王某于2024年11月19日在陈某承包的军户农场某牛圈务工,约定务工时间一直到2025年4月。2024年11月22日,王某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手指受伤,造成右手食指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治疗期间陈某为王某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现王某已出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等约4.9万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形成纠纷,12月10日,王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调 解 经 过
调解员及时了解事发经过,厘清争议,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收费单据等凭证,结合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计算了赔偿数额。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后达成一致赔偿数额,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2.9万元。
典 型 意 义
本起案件中,调解员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分清事件责任,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有正当合法的要求,予以支持认同,对不合理不恰当不合法的要求,于法于理认真加以分析解答,努力缩小双方的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