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总是会遇到当事人充满愤怒和质疑地询问:“我的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为什么没有人通知我一声,就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对此,辽宁盛恒(太原)律所李婕律师,为您解释如下。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版本
第216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此法律规定意在敦促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自觉履行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在执行中却总是事与愿违,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通常会利用该限期规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不是积极解决问题。原本的良好出发点却成为“执行难”的推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本
新版本针对该显著问题进行了修改,第240条规定如下: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备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本款规定内容相同。)
取消限期规定,执行员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立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对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有重大意义。
执行通知未得到被执行人同意
冻结其账户的行为合理吗?
是合理的。
进入执行阶段必然需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凭,即已经过诉讼阶段的审理或者调解。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会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若被告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违反调解约定,原告可以在文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被执行人在应当知晓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下立即对被执行人施加强制措施,而不需要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